標準品的命名規(guī)律:
1、工作標準品標定的批號取四位數(shù),前兩位為代表標準品標定的年份,后兩位為流水 號,例:2010年第1次標定批號為1001,第二次使用新制備的樣品進行標定批號則為1002。
2、若同一批次重新標定則在原批號加后綴,例如1001-1,第二次復標則為1001-2,依次類推。
3、內部基準標準品按上述原則載加P,例如P1001。
標準品使用注意事項:
(1)新開瓶標準品要在瓶上注明開瓶日期,應根據(jù)瓶號依次來使用(整瓶使用或者送樣 情況除外),同一批號的標準品或工作對照品必須使用完一瓶后再開啟另一瓶,標準品使用過程中,已取出的標準品嚴禁再放回原瓶中。
(2) 同一瓶工作標準品的開啟使用的次數(shù)不應超過20次,使用的時間不應超過1個月, 使用次數(shù)很少或具有吸濕性的工作標準品分裝時應考慮一次性使用量分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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